(2007年5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学生的管理,保证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实习学生选拔工作。在学生报名的基础上确定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名单。凡确定为教学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基地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每一教学实习基地应组成实习学生小组,确定组长、副组长;成立实习学生临时党、团支部,确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习学生的工作和与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联系;负责编写实习简报。
第四条 每一实习小组组长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络,领取该组的有关资料,每两周定期向学校汇报一次实习情况。
第五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实习期间因故请假者,一天以内报经学校实习带队老师和业务单位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三天以上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教务处批准。未按程序请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第七条 实习基地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禁止进入与实习工作无关的治安复杂场所;禁止从事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容易危害人身安全的活动。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业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实习学生小组应每两周向学校提交一次实习汇报材料或编写实习简报。
第九条 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四)不服从组织分配,情节严重者
(五)实习期间违法乱纪者;
(六)不按规定提交各种实习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者。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