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实习环节中配备指导教师是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明确指导教师责任,规范教学实习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指学院派出对学生实习活动等实践教学提供指导,并对学生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的教师。
第三条 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可以充分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加强学院对实习生的管理,充分与实习单位交流和沟通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责任
第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在各教研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中选择优秀教师担任。新教师、青年教师应当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鼓励教授、副教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二)能够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指导,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任务实施的各项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协调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一)指导教师全程管理。通过现场检查、监督,随时关注每个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
(二)指导教师应服从学院的安排,不能擅离岗位,不得中途返校。如有紧急情况需离开实习单位,必须向学院实习负责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和要求,协调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四)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纪律要求,指导实习生的各项专业学习、实践技能的培训,态度和蔼。关心学生日常生活,帮助解决学生所遇到的生活困难。
(五)指导教师不得收受实习单位或实习生的任何财物,不得干涉实习单位任何公务。
(六)指导教师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留有即时联系方式。
(七)在发生紧急事件情况下,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院,并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处理,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选派后,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向基地共建单位通报指导教师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每个教学实习基地原则上由学院选派一名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学生实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指导教师负责临近多个教学实习基地的学生管理工作。带队教师需会同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实习计划制定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指导实习工作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教学实习质量的指导教师,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报送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