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表彰优秀学生集体和个人,发挥先进示范作用,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院设立先进个人奖项如下: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四)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八)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九)优秀毕业生;
(十)优良毕业生。
第六条 学院设立先进集体奖项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七条 参评各类别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集体荣誉感;
(四)学习态度端正,评定学年内所修读课程考核均合格;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认可程度高;
(二)评定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学年综合考评应位于年级本专业前15% 。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参评者为各级党、团组织、年级、班级干部以及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效果良好,群众威信较高;
(二)评定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学年综合考评应位于年级本专业前30% 。
第十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期刊(有国家正式刊号)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理论文章;
(三)在学术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有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或在科技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
(五)在学术领域取得其他突出成绩者。
第十一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一)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为团体一等奖中的主要成员;
(二)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或为团体三等奖中的主要成员;
(三)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奖项,或为获得团体奖项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各项文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
(若获奖为名次,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评:
(一)在校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为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在省部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三)在全国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为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名次,或为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四)在各项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帮困助人等某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国际交流、大型赛事、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学生,不畏困难,自立自强,成绩优良,发展全面,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为应届毕业生;
(二)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均无因成绩不合格而参加补考,学业考评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年级本专业前20%;获得过两次以上综合奖学金;被授予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四)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为应届毕业生;
(二)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均无因成绩不合格而参加补考;综合考评总排名位于年级本专业前40%;获得过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被授予过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学术科技等活动,并获得相关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四)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党 ( 团 ) 组织、班委会健全,成员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积极组织有益学生身心的各项活动;
(二)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成员受处分;学生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四)积极参与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类集体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在90%以上;
(五)遵守社会公德,宿舍和个人卫生良好,全班至少有50%以上寝室被评为年级及以上文明寝室。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表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寝室成员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总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
(三)寝室整洁,成员团结互助,评定学年内被评为年级以上文明寝室 2 次以上。
第四章 评选名额及程序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评选名额划分标准如下:
(一)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5%;
(二)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4%;
(三)优秀毕业和优良毕业生评选名额均不超过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班级总数的20%;
(五)文明寝室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10%。
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名额按照划分比例划分后,名额不足1个的,以1个计。
第二十一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建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年级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定工作,对各年级报送的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对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二)年级组建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年级总班干部、团总支干部、党支部干部和班级主要干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院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议推荐工作,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先进评选工作在每年10月份进行。同一学生在同一年度只能参评一类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候选集体或个人的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后,择优推荐符合学校评选条件者参评学校先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南政法大学365777体育总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