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西南政法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
第四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学工部的指导,具体实施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兼任辅导员工作的专任教师或管理干部,其聘任、管理和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运用各种工作方法和载体,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学生日常管理。公平公正地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对学生进行科学评价,开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协助学校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工作。
(三)学风建设。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共同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培育优良的考试风气和诚信的学术风气。
(四)党团、班级建设。扎实开展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做好党员、团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职业发展教育。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六)帮困助学工作。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工作。关心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落实勤、贷、助、奖、减、免等工作,并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感恩诚信教育。
(七)心理健康教育。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由于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避免因学生心理问题引发严重事件。
(八)安全稳定。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值班工作;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权限
(一)有权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日常表现等进行评价,并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对不良风气和现象开展批评,对违反校纪班规等纪律规定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或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学校学生工作部。
(二)根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年级管理制度及考核奖励细则。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批准学生3天以内的请假。
(四)对学校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配备与招录
第八条 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配备辅导员。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并在人事处统一组织下,参与辅导员招录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制定辅导员培养培训计划,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每年选拔至少2名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第十一条 学院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辅导员工作满四年,且工作考核均达合格以上者,可在职报考攻读高一级学位,在其连续任职八年内,有两次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院安排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交流与考评奖励、业绩激励等工作,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提高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学院为成功申报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项目的个人和团队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承担党课、形势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堂教学任务,积极为辅导员走上讲台提供机会和平台。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通过各种形式积极组织辅导员开展工作交流、研讨、学习、社会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院参照学校学生工作部制定的辅导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从德、勤、能、绩、廉五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按学校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学生工作部门与学院共同复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各类优秀评选应予优先推荐。在市级及以上获评各类优秀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荣誉的,学院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聘任辅导员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365777体育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